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墨經辯學

discuss pic 2020-02-18 19:46:12

墨經辯學:

(1) 辯的定義:

經上: 辯,爭彼也。辯勝,當也。 (第七十五條)

經說上: 辯,或謂之牛,或謂之非牛,是爭彼也。是不俱當,不俱當,必或不當,不當若犬。」

這是墨經對於「辯」字下的界說。「辯」就是爭論彼此的當與不當,論當的辯勝;論不當的辯不勝。所謂「彼」是指所辯的對象。

經上又釋「彼」云: 「彼,不可兩也。」 (第七十四條)

凡爭辯者所持待證的命題,必有所是,亦有所非,不可兩者俱是。

辯論的雙方必須有一共同的對象,才能爭辯「當」或「不當」。

例如有人說是牛,有人說是非牛,當中不能兩是,必有一非,結果這物實在是牛,那末,說「非牛」的便不當,說「犬」的,與此命題無關,說「牛」的當然辯勝。

經下: 「謂:辯無勝,必不當,說在辯。」 (第一三五條)

經說下: 「謂,所謂非同也,則異也。同,則或謂之狗,其或謂之犬也。異,則或謂之牛,牛或謂之馬也,俱無勝,是不辯也。

辯也者,或謂之是,或謂之非,當者勝也。」

「謂」指爭辯的論題,辯論的雙方必須以同一論題為範圍,如不能勝,認識定有失當之處。譬如有人稱該物為狗,有人稱之為犬,狗犬異名而同物,無是非的問題,自然不會發生爭辯。牛馬是相異的,一個討論牛,一個討論馬,兩個問題不同,辯論的標的自不一致,亦沒有爭辯的必要。惟獨在同一問題,同一標的下,能討論意見的是非,這時才叫「辯」。要言之,所謂「辯」是分別是非真偽的方法。

(2)辯的功用:

小取篇申明「辯」的功用和方法云:

夫辯者,將以明是非之分、審治亂之紀、明同異之處、察名實之理、處利害、決嫌疑。焉摹略萬物之然、論求群言之比。以名舉實、以辭抒意、以說出故;以類取、以類予。有諸己,不非諸人;無諸己,不求諸人。

「辯」的功用有六:

一、明是非,

二、審治亂,

三、明同異,

四、察名實,

五、處利害,

六、決嫌疑。

在政治與倫理上可「明是非之分,審治亂之紀」 ;

在知識與邏輯上可「明同異之處,察知實之理」 ;

而落實在人事上,則可「處利害,決嫌疑」。人無時無地不需用「辯」,「 辯」的功用可謂甚大。

本條明白指出辯的科學意義,認為凡辯說必須正確認識客觀現實。辯的對象,不是簡單的思維形式,而是包括對自然和人類社會所有合理的實際認識活動的思想工具。明「是非」是認識的目標,明「同異」是認識的對象,察「名實」是認識的工具,其餘三者為認識的功用。

本條又論列辯的總目標的兩大原則:

一、摹略萬物之然,二、論求群言之比,

以及辯的三種形式:

一、以名舉實,二、以辭抒意,三、以說出故,

和辯的應用方法的兩大原則:

一、以類取,二、以類于。

明確地說明了辯的目的、方法、和各種推斷形式的規律或法則,指出了違反邏輯的錯誤原因。在先秦時代,講辯學,沒有能像墨辯這接細密而完整的。

 

小取篇中又舉出了「或」「假」「效」「辟」「侔」「援」「推」

七種辯的方法。「或」「假」「效」是命題的形式, 「辟」「侔」「援」「推」是推理的方式,是墨家常用來典人辯論爭勝的方法。

小取篇又指出這些論證法的得失,叮嚀人們推理時要考察命題推理的內容。如果對內容不明暸,只拘執在立言的形式上,結論可能會發生錯誤,所以小取篇提供了「審慎」的警戒。

辟、侔、援、推等,雖精密可法,然世事紛雜,殊類異故,有

「是而然」 「是而不然 」,或「一周而一不周 「一是而一不是」等情形不一而足,故立論之時,必須謹慎審立論的原因,以及命題的內容,不可拗執同一推理的方式去判斷,以免發生錯誤。

如上文所析論,墨辯的名學,實在先秦諸子之上,它建立了我國古代的邏輯科學,它不但具有邏輯的思維形式、法則,和論證真理的推論方法,而且還對自然、社會、人文各科學的基本概念,提供了許多定義和解析。這種進步的思想可不可能完成於戰國初年的墨子時代?而它所代表的思想,是否合於墨子時代的客觀環境?又墨辯中載有許多對於名、道等家思想的駁難,究竟墨辯之論是在先,還是在後?這些問題都是值得我們研討的。

 

 


附錄:

小取: 夫辯者,將以明是非之分,審治亂之紀,明同異之處,察名實之理,處利害,決嫌疑。焉摹略萬物之然,論求群言之比。以名舉實,以辭抒意,以說出故,以類取,以類予。有諸己不非諸人,無諸己不求諸人。

小取: 辯論的目的,是要分清是非的區別,審察治亂的規律,搞清同異的地方,考察名實的道理,斷決利害,解決疑惑。于是要探求萬事萬物本來的樣子,分析、比較各種不同的言論。用名稱反映事物,用言詞表達思想,用推論揭示原因。按類別歸納,按類別推論。自己贊同某些論點,不反對別人贊同,自己不贊同某些觀點,也不要求別人。

 

小取: 也者,不盡也。者,今不然也。者,為之法也,所效者所以為之法也。故中效,則是也;不中效,則非也。此效也。也者,舉他物而以明之也。也者,比辭而俱行也。也者,曰「子然,我奚獨不可以然也?」也者,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,予之也。是猶謂也者,同也。吾豈謂也者,異也。

小取: 或,是并不都如此。假,是現在不如此。效,是為事物立個標準,用它來作為評判是非的標準。符合標準,就是對的;不符合標準,就是錯的。這就是效。辟,是舉別的事物來說明這一事物。侔,是兩個詞義相同的命題可以由此推彼。援,是說「你正確,我為什么偏不可以正確呢?」推,是用對方所不贊同的命題,相同于對方所贊同的命題,以此來反駁對方的論點。「是猶謂」是含義相同。「吾豈謂」,是含義不相同。

 

小取: 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。辭之侔也,有所至而正。其然也,有所以然也;其然也同,其所以然不必同。其取之也,有所以取之。其取之也同,其所以取之不必同。是故辟、侔、援、推之辭,行而異,轉而危,遠而失,流而離本,則不可不審也,不可常用也。故言多方,殊類,異故,則不可偏觀也。夫物或乃是而然,或是而不然,或一周而一不周,或一是而一非也。

小取: 事物不可能在某一方面相同,但不會全都相同。推論的 「侔」,有一定限度才正確。事物如此,有所以如此的原因,其然相同,其所以然就不必同。對方贊同,有所以贊同的原因;贊同是相同的,之所以贊同就不必同。所以辟、侔、援、推這些論式,運用起來就會發生變化,會轉成詭辯,會離題太遠而失正,會脫離論題進而離開本意,這就不能不審察,不能經常運用。所以,言語有多種不同的表達方式,事物有不同的類,論斷的根據、理由也不同,那么,在推論中就不能偏執觀點。事物有些為「是」而正確,有些為「是」而不正確。有些為「不是」而正確,有些為一方面普遍,而另一方面卻不普遍。有些為一方面是正確的,而另一方面卻是不正確的。不能按常理來推論事物,所以言詞有很多方面、很多類別、很多差異和緣故,在推論中不能偏執觀點,(偏執是)不正確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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